2月22日,@九派新闻
从广西高院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请求返还抚养费用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据悉,蓝某与杨某从2001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间生有蓝某1、蓝某2两个女儿。

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没过几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又选择了离婚。离婚后,蓝某2一直随蓝某生活,由蓝某抚养至今。过程中,蓝某渐渐觉得蓝某2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排除蓝某是蓝某2的生物学(亲生)父亲。蓝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蓝某2的抚养权、退还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蓝某与蓝某2无血缘关系,原告对蓝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为蓝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返还。被告在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下蓝某2,并隐瞒该情况,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最终判决如下:蓝某2由被告杨某抚养;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返还抚养费40000元;
被告杨某向原告蓝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