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伪造视频、一条AI生成图文,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包装成“新闻现场”或“亲友求助”。生成式人工智能降低内容生产门槛的同时,也让虚假信息、侵权诈骗和网络谣言治理面临新挑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一支社会实践团队近日形成近8万字调研报告,提出应从刑法规制、平台责任和多方协同三个层面,完善深度伪造等全生成式AI技术滥用治理。


团队围绕文生图、AI视频、AI音频等技术形态,在上海、山东、河南、浙江、福建、甘肃以及新加坡等地开展调研,走访司法机关、网信部门、AI企业、平台和高校研究机构等,访谈司法、监管、企业、平台、科研一线人员,并结合采访、公开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梳理50余起AI滥用相关案件。

团队面向法律从业者、技术开发者和普通公众回收有效问卷359份。问卷统计显示,77.16%的受访者认为深度伪造技术滥用的首要危害是“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78.27%的受访者认为,“强化平台审查责任和技术拦截义务”是最有效的治理措施;62.95%的受访者认为,当前刑法规制存在“出入罪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团队统计,仅2026年上半年,公安机关侦办AI生成虚假信息、生成网络谣言案件170余起。两类样本颇为典型——一类是利用AI剪辑编造灾难、刑事案件场景,引发社会恐慌;另一类是通过AI“洗稿”批量生成“伪原创”文章,制造涉企网络谣言。团队发现,AI虚假信息滥用已不只停留在个人侵权层面,还可能牵涉公共秩序、企业商誉和网络黑灰产链条。

平台责任、电子证据互认、技术鉴定能力,成为案件办理和日常监管中的高频议题。在基层调研中,司法和监管人员反映的难点较为集中:虚假音视频与真实内容相似度高,案件往往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文生图场景中,虚拟形象与真实人物之间的“相似性”“同一性”界限不易判断;县域治理还面临技术手段不足、专业人才短缺、跨部门协调困难等问题。

基于调研,团队提出“政府—企业(平台)—社会”三维协同治理模型,以及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治理机制。报告建议,在明确入罪标准、罪名界定和量刑规则的同时,将平台企业纳入治理主体,强化内容识别、风险拦截、证据留存和投诉处置责任。

目前,团队已将调研报告和《全生成式AI技术滥用治理建议书》提交至相关立法、司法机关,此外还围绕校园、社区、企业、平台等场景开展AIGC安全和反诈普法,已覆盖校园师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合规人员数千人次。

原标题:《AI深度伪造治理难在哪?华政学生调研发现平台责任和入罪标准是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