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此次新规直指网络餐饮领域“幽灵外卖”、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等突出顽疾,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强化监管举措、提高惩戒力度。
出品 | 网经社
撰写 | 无痕
审稿 | 云马
配图 | 网经社图库
乱象凸显: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痛点亟待破解
网络餐饮凭借便捷、高效的优势,已成为亿万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选择,尤其受到上班族、学生群体的青睐,行业规模持续扩容。
据网经社企业库显示,餐饮外卖相关公司包括美团外卖、饿了么、京东外卖、哗啦啦、美小店、聚美味、宅家吃饭、居居外卖、粮票订餐、馋猫订餐、怪蜀黍、123购、佳乐外卖、点点送餐、饭乎、美餐等187家。
但高速发展背后潜藏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各类乱象频发且屡治不绝,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痛点。其中,“幽灵外卖”乱象尤为触目惊心——部分不法经营者无实体门店、无合法资质,甚至藏身于居民楼、城中村的隐蔽角落,通过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盗用正规门店照片、虚构经营地址等方式,在外卖平台“隐身”经营,其加工环境脏乱差,食材来源不明、过期变质,餐具未按规定消毒,甚至存在使用劣质食材、违规添加添加剂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据网经社数字生活台了解,除“幽灵外卖”外,网络餐饮领域的其他乱象也不容忽视。
在信息公示方面,部分商家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网店名称与实体门店不符、虚假标注“老字号”“特色风味”,食材信息造假、隐瞒添加剂使用情况,甚至故意不标注“无堂食”属性,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拥有正规线下门店;部分商家线上展示的餐品图片精美、分量充足,线下实际配送的餐品却偷工减料、品质缩水,形成“线上线下两张皮”的虚假宣传乱象。
在平台监管方面,部分外卖平台受流量和佣金收益驱动,审核流于形式,对商家的资质核验仅停留在线上提交材料审核,未进行实地核查,导致虚假资质轻易入网;同时,平台对商家的日常监管缺位,对违规经营行为处置不及时、处罚力度不足,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现象,进一步加剧了行业乱象,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面临跨地域、隐蔽性强、取证难等诸多挑战。
此前实施的网络餐饮监管相关办法,虽为行业监管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平台与商家的基本责任,但随着网络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乱象不断出现,原有监管条款在应对隐蔽性违规、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惩戒力度等方面已存在明显短板,难以实现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精准施策:新规破解行业顽疾
此次《规定》的出台,正是聚焦这些痛点难点,构建系统性治理体系,推动外卖商家从“纸面合规”走向“可见真实”。
《规定》重点压实平台与入网商户双方主体责任,明确了全链条监管要求。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明确外卖平台必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守门员”职责,不得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得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平台需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商户的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仅作形式审核,从源头阻断虚假资质“带病入网”路径。同时,平台需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进行一次核验更新,实现商户信息的“生命周期管理”。
针对消费者关注的信息不透明问题,《规定》作出明确细化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需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核心信息,或设置清晰的信息链接,且实际经营地址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需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平台需同步在商家列表页面展示该标识,让消费者下单前清晰知晓商家经营模式。此外,《规定》倡导商户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需在商家列表页面标注相关标识,方便消费者监督餐食加工过程。
为整治“幽灵外卖”这一行业顽疾,《规定》提出溯本清源的针对性举措,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要求平台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对商户资质进行多重核验比对,确保入网商户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从源头遏制无资质、无固定场所的不法经营者伪装正规商家营业。
在惩戒力度方面,《规定》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明确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若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创新监管模式,确立“住所地管辖为主、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管辖为辅”的权限划分,破解网络餐饮跨地域监管难题,要求平台定期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入网商户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提升跨地域执法效率。
长远赋能:推动餐饮外卖行业提质
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此次新规的施行,不仅是对网络餐饮乱象的“重拳整治”,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催化剂”。长期以来,“幽灵外卖”等乱象凭借低成本优势打价格战,挤压了正规商家的生存空间,导致行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新规的落地,将彻底切断黑作坊的生存路径,让正规商家的品质优势得以凸显,推动行业竞争从“价格竞争”转向“品质竞争”。
对于平台而言,新规倒逼其加大食品安全管理投入,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那些能够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平台,将在行业洗牌中脱颖而出;对于商家而言,合规经营将成为生存底线,主动提升餐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长远发展;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规的实施将有效化解“点外卖不放心”的焦虑,让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家真实情况,监督餐品加工过程,真正实现“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2025年9月,美团、饿了么两大外卖平台先后与可以提供AI(人工智能)违规识别技术和五定保真等食品安全管理创新技术的科技企业安康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在后厨直播、商户赋能与监管协同等方面的深度落地。
食品安全无小事,网络餐饮的安全更是关乎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此次《规定》的公布与即将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迈入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新阶段,既是对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也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举措。
当然,新规的落地见效,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平台的主动履职、商家的诚信自律,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期待随着新规的正式施行,网络餐饮领域的突出顽疾得到根本整治,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有序,让每一份外卖都承载着安全与安心,让网络餐饮真正成为便捷生活的加分项,守护好亿万群众的饮食安全底线。
以下为《规定》全文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除本规定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另有规定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下同)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前款所称不提供堂食服务,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视频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建立与住所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展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项目、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是否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
(五)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第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设置合理抽查比例,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通过监测、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当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四)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第二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管辖。
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调查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或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受托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小贴士】
网经社深耕数字经济行业18年,长期关注数字生活,我们重点报道与研究的公司有:1、餐饮外卖:美团外卖、饿了么、大众点评、京东外卖等;2、在线票务:大麦网、猫眼、秀动、永乐票务等;3、婚恋交友:复爱合缘、婚礼纪、珍爱网、有缘网等;4、共享充电宝:怪兽充电、街电、小电、搜电等;5、社区服务:彩生活、好慷在家、亲邻科技、东郊到家、蜗牛到家等;6、家庭安装维修:奇兵到家、鲁班到家、万师傅、啄木鸟、八哥到家;7、互联网家装:土巴兔、齐家网、唐吉诃德、住小帮、爱空间、酷家乐等;8、互联网房产:贝壳找房、安居客、链家等;9、互联网招聘:Boss直聘、同道猎聘、前程无忧、智联招聘、拉勾网;10、数字文娱:网易云音乐、QQ音乐、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喜马拉雅、荔枝FM、蜻蜓F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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