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基础: 本人长期在中西部结合地带与西南民族地区开展田野调研,相关人才生态、价值评判观点见于《平庸之恶:价值如何被遮蔽》《评价的同型化:一场人才系统的结构性失灵》《乡村干部任用上要不要限制年龄?》等公开发表文章。

【声明】 本文为作者个人基于公开信息和长期田野调研的观察与思考,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文中所引数据均来自官方或权威渠道,分析力求客观理性。

摘要: 2025年10月,国家公务员局发布2026年度国考公告,报考年龄上限由35周岁调整为38周岁,应届硕博研究生放宽至43周岁。这是自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确立“35周岁以下”报考条件以来,国考年龄上限的整体性上调。2026年国考共有371.8万人通过资格审查,报录比约98:1,报名规模首次超过同年考研报名人数。本文基于公开权威数据与在中西部结合地带及西南民族地区的长期田野调研,系统梳理35岁年龄门槛的历史起源、制度扩散与社会后果,提出优化人才选拔机制的建设性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修订提供参考。

关键词: 35岁门槛;人才选拔;城乡人才流动;年龄限制;公务员招录

一、引言:一个值得正视的现象

2025年10月14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者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至43周岁以下。国家公务员局明确指出,此次调整是“按照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政策要求”作出的。[¹]

2026年国考共有371.8万人通过用人单位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之比约为98:1,计划招录3.81万人。[²] 从2023年至2026年,报录比逐年递增,分别为70:1、77:1、86:1、98:1。[³] 2026年国考报名规模首次在总量上超过考研报名人数(343万)。[⁴]

当一个社会最有创造力的群体千军万马挤体制内独木桥,“考公热”折射出的可能不只是个人选择的偏好,更是人才选拔机制与时代发展之间的深层张力。本文试图从公开数据和实际调研出发,作一些客观的分析。

二、一组值得关注的数据

​(一)劳动力在“变老”,用人标准停在三十年前

中央财经大学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2024年12月14日发布的《中国人力资本报告2024》显示,2022年全国劳动力人口平均年龄为39.72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88年。从1985年到2022年,中国劳动力平均年龄从32.25岁增加到39.72岁。其中,城镇从33.03岁上升到39.35岁,乡村从31.99岁增至40.48岁。[⁵]

我们的劳动力已经在“变老”,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的准入标准还停在三十年前。

(二)3亿农民工平均43.3岁

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202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2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30115万人,平均年龄43.3岁。其中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46.8岁,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39.3岁。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中40岁及以下占44.2%,41—50岁占23.8%,50岁以上占32.0%。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从2021年的27.3%升至32.0%,5年提高近5个百分点。[⁶] 农民工群体的“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

(三)城乡之间的“人才墙”

在乡村,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但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缺口仍然突出。大量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这些人带着城市积累的经验、资金和视野回到乡村——却可能因为超龄连参与的资格都没有。

城市的人才“溢出”和乡村的人才“缺口”之间,只隔着一道年龄门槛。

三、35岁门槛从哪里来?

1994年,原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报考国家公务员需“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2007年施行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19年中组部修订的《公务员录用规定》,均延续了这一要求。[⁷]

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公务员法》本身并未设定35周岁的年龄上限。《公务员法》第十三条仅要求“年满十八周岁”。[⁸] 年龄限制是部门规章层面的制度安排,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

1994年设立这个门槛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第一,应对干部队伍老化。 1980年代初期,干部队伍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现象。当时提出干部队伍“年轻化”,有其历史必然性。

第二,建立标准化招录制度。 公务员制度初创期,需要一个简单可操作的筛选标准,年龄是最易量化、争议最小的指标。

第三,当时的人才供给充裕。 1994年前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约6%,每年有数百万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设置年龄门槛仍能招到人。

问题是:当年的这些合理性条件,今天还成立吗?

干部的年龄结构早已不是1980年代的样子;劳动力平均年龄已经39.72岁,用35岁当门槛本身与劳动力市场现实脱节;1994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6%左右,现在超过60%,博士毕业都接近30岁——留给人的职业窗口期被严重压缩;2025年1月1日起,国家已正式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至63周岁,女职工延至58周岁或55周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要求“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⁹]

国家鼓励有能力的人多干几年,结果招人时却把35岁以上的人排除在外。这种政策导向的内在张力,已经到了必须正视的程度。

四、一个值得警惕的“传导效应”

35岁门槛的影响,远不止于体制内。

1994年,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里的一句话。但当国家——最大的用人单位——把年龄作为第一道筛子时,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年龄是衡量人才价值的合理标尺。

接下来三十年,这个信号被层层放大:国企招人参照体制内标准设年龄限制;民企招人跟着学,35岁成了“潜规则”;招聘平台的算法里,年龄成了一项筛选条件;人才项目、职称评审,也纷纷把年龄作为前置门槛。

三十年前的一句部门规章,今天已经变成覆盖全社会的“35岁红线”。

这种“传导效应”造成了三重后果:

第一,国家的“带头”客观上为全社会的年龄限制提供了“正当性背书”。 很多用人单位会觉得:既然公务员考试都可以设年龄门槛,我为什么不可以?

第二,习惯成自然,固化之后很难改。 三十年间,35岁门槛已经内化为用人单位的操作惯例、招聘平台的算法规则。

第三,改起来成本很高。 当一项制度渗透到全社会,成为千万人习以为常的“常识”,再要纠正,就不是改一个文件的问题了。

五、三种“结构性流动壁垒”

当35岁门槛从体制内扩散到全社会,它就不再是一道普通的“门槛”,而是一种结构性流动壁垒。一旦劳动者在35岁前未能进入体制,或中途离开体制,几乎不可能再通过正常渠道回归体面就业岗位。

第一种:准入即终审。 超过35岁,无论有多丰富的行业经验、多强的管理能力,在大多数体制内和优质体制外岗位的简历筛选阶段就被自动剔除。

第二种:离职即断流。 已经进入体制的劳动者,若因机构改革、企业裁员、健康或家庭原因离职,超龄后同样无法回流至同类岗位。

第三种:流动即锁定。 从未进入体制、长期在市场里积累经验的劳动者,年龄限制意味着其职业发展轨迹被永久锁定在体制外。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全国政协常委阮诗玮在相关调研中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某电商平台35岁的运营主管失业后转行当网约车司机,月收入从1.8万元降至不足8000元。35岁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薪资水平平均下降27.6%。据阮诗玮测算,每年因此造成的消费潜力流失高达1200亿元。[¹⁰]

这种结构性壁垒不仅导致个体职业生涯被强制缩短,也致使全社会大量中高龄优质人力资源被迫沉淀于低技能替代性岗位,引发人力资本的结构性错配与巨大浪费。

六、城市与乡村的双重困境城市的困境:从内卷到焦虑

35岁以上的人被排斥,35岁以下的人在焦虑。

数以百万计的年轻人把全部希望押在一条“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通道上。当一个社会最有创造力的群体,不是在思考“我能创造什么”,而是在焦虑“我还能不能进入体制”时,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会被系统性地消解。

2026年国考报录比98:1,这一数字背后是巨大的人才资源错配——大量高学历、有能力的年轻人将人生最富创造力的年华投入到应试竞争中,而非直接投身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的第一线。

乡村的困境:从空心到更难留住人

在乡村,情况更加复杂。

笔者在西南某地的长期调研发现,很多村子的青壮年基本都出去了,留在村里的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一些返乡创业的能人、退休后想回乡服务的干部,却因为年龄超限,连参与村庄治理的资格都没有。

案例: 某县一位50余岁的返乡创业者,曾在外省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十余年,积累了成熟的市场渠道和管理经验。回村后有意牵头一个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但招录公告明确规定“年龄不超过45周岁”。县里的干部坦言:“我们也知道他合适,但年龄规定在那里,我们也没有办法。”

笔者在《乡村干部任用上要不要限制年龄?》一文中曾系统论述:乡村职业属性鲜明,农业从业从无年龄限制,农民也并无“退休”之说。担任乡村干部,除制度安排外,更多是出于对家乡的感情与责任感。因此,在乡村人才选拔中,更应注重实际能力与综合素质,在全面平衡中科学评估,而非简单以年龄划线。

于是形成一个结构性错配的累积效应:城市人才因年龄门槛无法流入乡村;乡村本土人才因发展空间有限持续外流;两端同时闭合导致乡村“无人可用”;发展效能不彰进一步削弱乡村吸引力。最终形成 “无人才—发展慢—更无人才” 的向下螺旋。

七、几点建设性建议

建议一:修订《公务员录用规定》,实施分类分级的年龄管理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牵头,启动《公务员录用规定》修订程序:

将年龄从“硬性准入资格”调整为“岗位匹配要素”;

分类施策:对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取消或大幅放宽年龄上限;对行政执法类、警务技术等确有体能要求的特殊岗位,保留合理年龄区间,但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项论证并公开备案;

在放宽年龄的同时,同步完善实绩考核、健康评估、廉政审查等配套机制。

这一修订不涉及《公务员法》修改,在法律层面通过调整部门规章即可实现。[⁷][⁸]

建议二:推动反就业年龄限制入法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入“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¹¹]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要求“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¹²]

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建议:

在下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修订中,将“年龄”明确增列为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现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仅列举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类);

建立就业年龄限制的申诉与救济机制,明确用人单位对年龄限制正当性的举证责任;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废除含有不合理年龄限制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02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已就就业领域年龄歧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本文主张方向一致。

建议三:拓宽人才吸纳渠道,建立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牵头:

借鉴江苏、山东等省“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招录放宽至40或45周岁以下”的现行做法,把“基层特渠”从村支书扩展至返乡创业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形成制度化的“基层人才直通车”;

对乡村人才选拔采取“差异化+一事一议”的灵活机制,能力突出、身体健康、愿意服务乡村的,可突破年龄限制参与乡村治理;

鼓励城市退休人员、专业人才通过“银龄计划”、顾问指导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打破体制内外流动壁垒。

建议四:科学界定“年轻化”内涵

“年轻化”不等于“低龄化”。年轻化应该是思想观念的与时俱进、学习能力的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而不是简单用年龄一刀切。

建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牵头:

纠正“年轻化=低龄化”的执行偏差,把年轻化理解为思想观念、知识结构、创新能力的与时俱进;

建立规范化破格选用制度,对在基层一线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中年人才,打通跨层级晋升通道;

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干部选拔中设置过窄的年龄、学历等限制性条件。

建议五:开展改革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牵头:

优先在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取消年龄前置门槛试点,试点期三年;

建立“履历实绩认证”替代机制,对超过原定年龄上限的应聘者,以过往工作实绩、项目成果、群众评价等客观材料作为初筛依据;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八、结语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人才选拔制度的初衷,是为党和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当年龄从“参考要素”异化为“前置门槛”,我们损失的不仅是个体的职业发展机会,更是整个人力资本配置效率。

2026年国考放宽年龄限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决定的制度性响应。以此为起点,在全社会、全系统范围内稳步推动年龄限制的优化调整,让选人用人标准从“看年龄”真正转向“看能力”——这既是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让每一位有抱负、有能力、有实绩的人才,无论处于何种年龄阶段,都能在公平竞争中施展才华。这是对人才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活力的释放。

参考文献

[1]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Z]. 2025-10-14. (北京市政府网站转载北京日报报道确认)

[2] 国家公务员局. 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情况[EB/OL]. 2025-10-26. (央广网/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确认)

[3] 国家公务员局. 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报名情况通报[Z]. 2023—2026.

[4] 教育部.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数[Z]. 2025-12.

[5] 中央财经大学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人力资本报告2024[R]. 2024-12-14.

[6] 国家统计局. 202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 2026-04-30.

[7]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务员录用规定[Z]. 2019-11-2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Z]. 2018-12-29修订.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Z]. 2024-09-13.

[10] 人民政协报. 全国政协常委阮诗玮相关调研报道[R]. 2024.

[11] 李克强.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R]. 2022-03-05.

[12]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Z]. 202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