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从1953年“一五”计划起步,到2026年“十五五”规划开局,五年规划在中国实施七十余载,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最具标志性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航路图”,更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优势。 如今,这一重要安排有了法律的刚性保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五年规划提供了系统的法治保障,明确了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总遵循”地位,为规划的全周期运行确立了完整的法治框架。 这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底座上,又增添了一块厚重的法治基石。 2026年,恰是“十五五”开局之年。 从时间维度审视,这一历史性时刻的意义格外不同:它以法治之力,将民族复兴的长远目标、接续实施的五年规划、动态平衡的年度部署熔铸于一体,让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航船行稳致远。 一、五年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宝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 五年规划之所以成为“重要法宝”,首先在于它以一种阶梯式递进的方式,将宏大的现代化目标分解为可操作、可评估的阶段性任务。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的历史过程。通过一个又一个五年规划的接续实施,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 从历史演进看,五年规划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53—1978年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5个“五年计划”,我国一步步基本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第二个阶段是1979—2000年间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制定的4个“五年计划”,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制定的5个“五年规划”,从“计划”到“规划”的一字之变,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2026年“十五五”规划开局,五年规划即将开启第15个五年征程。 正是通过这些规划(计划)的接续实施,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也为五年规划从“政策工具”走向“法定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 五年规划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在于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制定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国家中长期规划的领导,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全会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 二是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全国一盘棋,统一协调相关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项目,统一调动人、财、物等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脱贫攻坚到重大科技专项,这种制度安排让国家战略意图得以层层穿透、有效落地。 三是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从“一五”到“十五五”,我们坚持用中长期规划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这种“一茬接着一茬干”的制度安排,使国家能够超越短期利益干扰,专注于长远结构性改革,为全球提供了一种“长期主义”的中国范式。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规划,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部署。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五年规划这一“重要法宝”必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作用。它以阶梯式递进的方式,将民族复兴和文明发展的长远目标分解为五年周期的阶段任务,再通过年度间的动态平衡加以落实,让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航程在接续奋斗中行稳致远。 二、让重要法宝“法”定乾坤 五年规划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宝,其制定和实施一直依据宪法、法律和实践惯例开展。 如今,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将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集成、补充完善,把长期以来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意味着五年规划这一重要法宝有了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获得了更加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 “法”定乾坤,究竟“定”的是什么? 其一,定的是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这意味着,纵向上,省级、市县级规划必须与国家规划相衔接;横向上,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都必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 过去规划层级多、种类杂,有时出现“规划打架”的现象。如今,法律用刚性条款明确了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让各级各类规划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整体,实现“多规合一”的战略意图。 其二,定的是规划编制的“程序正义”。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长期以来形成的“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的成熟经验,固化为法定程序。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必须开展前期研究、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必须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必须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这些程序性规定,确保规划不是少数人或单位的“闭门造车”,而是凝聚全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其三,定的是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 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走完“国务院提出→党中央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向全国人大报告”的法定程序。 这一规定,让“一张蓝图绘到底”有了法律保障,无论人事如何更迭,经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化规划都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将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 这意味着,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之间不再是“两张皮”,而是形成了紧密的传导链条。 其四,定的是规划监督的“全周期管理”。 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了覆盖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中期阶段,国务院必须组织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期结束前,必须进行总结评估,与下一个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其五,定的是政策协同的“宏观合力”。 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必须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 这些规定,让“规划定方向、政策保落实、资源跟任务”形成制度闭环。 从时间维度审视,这五个维度的法定化,让五年规划真正成为贯通长远战略与年度执行的制度枢纽——它以“五年”为基本单元,向上承接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向下统领年度政策的协同发力。 它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调整有了刚性门槛,实施有了全周期监督,战略定力因此得以保障,规划承诺必须兑现。 这正是“法”定乾坤的深刻意涵——用法治的力量,为五年规划奠定制度根基,让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的护航下破浪前行。 三、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全周期法治化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从规划编制到审查批准,从实施监督到评估调整,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五年规划的每一个环节,推动现代化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其一,规划编制中的民主,让“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统一。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编制规划必须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累计收到网民建言101.8万条;“十五五”规划更进一步,收到网民建言311.3万条,经梳理摘编形成1500余条具有建设性、代表性的意见建议。 这些来自群众的声音,通过法定程序直达最高决策层,让国家发展规划真正成为“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的产物。 其二,规划论证中的民主,让“专家智慧”与“公众参与”相补充。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三条确立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十四条鼓励智库、行业协会等参与。 专家从专业角度提供科学支撑,公众从切身感受出发提供现实关切。二者相互补充,确保规划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回应人民期待。 其三,规划审查中的民主,让人大代表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者。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人大审查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最终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地区,他们将人民群众的意愿带到最高权力机关,在审议中充分表达意见,在表决中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生动体现。 其四,规划实施中的民主,让人民群众成为规划落地的监督者。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这意味着,规划的落地情况,不仅要接受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划承诺是否兑现,目标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这种开放式监督机制,让规划实施始终处于阳光之下。 其五,规划调整中的民主,让法定程序保障战略定力。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划调整须经国务院提出、党中央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全国人大报告。 严格的程序防止随意变更,体现最高权力机关对规划执行的最终控制权。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周期法治化,在这一制度设计中实现了有机统一。 从编制到审查,从实施到监督,从评估到调整,每一个环节都有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 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制度建设上的独特创造——让民主与法治相互支撑,让人民意志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 四、以国家发展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如果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回答了规划“如何编制”的问题,那么“推进”二字要回答的是:国家发展规划如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引擎?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四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法律同时勾勒出国家规划体系的完整图景——“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发展规划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枢纽地位——它不是与其他规划并列的一项规划,而是将国家战略意图层层传导、落到实处的制度总抓手。 其一,以国家发展规划引领空间布局,让现代化蓝图“落得下”。 国土空间规划回答“在哪里建”的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定方向,空间规划保落地,二者有机衔接。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现代化的产业布局、城市格局、生态屏障才能在国土空间上铺展开来。 其二,以国家发展规划统筹专项领域,让现代化任务“分得细”。 专项规划回答“具体领域怎么干”的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在主要目标、战略任务等方面协调一致。发展规划抓全局,专项规划抓落实,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从科技强国到制造强国,从交通强国到数字中国,每一个专项规划都是现代化蓝图在具体领域的展开。 其三,以国家发展规划协调区域发展,让现代化战略“推得开”。 区域规划回答“特定区域怎么发展”的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些重大区域战略,正是在发展规划的统领下,将国家战略转化为区域行动。 其四,以国家发展规划指导地方实践,让现代化进程“联得通”。 地方规划回答“一省一市一区怎么干”的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省级规划草案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衔接,县级以上地方规划也应当与上级规划衔接。这一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战略意图能够层层穿透,让“全国一盘棋”的现代化进程上下贯通、步调一致。 其五,以国家发展规划聚合政策资源,让现代化保障“跟得上”。 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规划方向。更重要的是,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让规划不仅是蓝图,更是资源分配的法定依据。规划定方向,政策保落实,资源跟任务,这正是现代化推进的制度闭环。 通过这五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国家发展规划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器”。它在时间上贯通五年周期,在空间上统筹国土、区域和地方布局,在结构上统领各级各类规划,形成时空交汇、体系完备的战略合力。 这正是“以国家发展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意涵——用法治的力量,将时间坐标上的战略定力、空间坐标上的全国一盘棋、结构坐标上的体系完备熔铸于一体,让中国式现代化在规划的引领下一张蓝图绘到底。 五、从“政策蓝图”到“战略定力” 前四部分回答了五年规划的历史定位、法律效力、民主程序、统领功能。现在要回答:法律赋予规划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 “政策蓝图”可以描绘美好愿景,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诸多变量。“战略定力”则意味着无论环境如何变化,都能保持方向不变、目标不改。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正是要将五年规划从前者转化为后者。 其一,以刚性程序保障规划调整的门槛。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划调整必须由国务院提出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门槛高了,战略定力就强了。 其二,以法律权威抵御短期干扰的冲击。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条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一经全国人大批准,就具有超越人事更迭的法律权威,不能随意变更、不能选择性执行。 其三,以政策协同确保资源保障的刚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财政跟着规划走,资源围着规划转,规划的刚性由此确立。 其四,以责任追究强化规划执行的约束。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规划执行从“软约束”变为“硬任务”。 其五,以全周期监督保障规划承诺的兑现。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规定了中期评估、总结评估、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规划承诺必须兑现,规划目标必须完成。 正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国家发展规划法让五年规划完成了从“政策蓝图”到“战略定力”的跃升。它不再是一份可以灵活解读的政策文件,而是一部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准绳。 这正是“战略定力”的深刻意涵——用法治的力量,让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的保障下根基稳固、方向不改。 六、从经验到法定:五年规划的法治逻辑 从“一五”到“十五五”,五年规划走过了七十余年的历程。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推进的奋斗史,也是五年规划从实践探索走向成熟定型的演进史。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一过程完成了从“经验”到“法定”的历史性跃升。 这一跃升的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法治逻辑? 其一,将实践经验系统化。 七十余年来,五年规划积累了丰富经验:从“计划”到“规划”的一字之变,体现了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深化;从征求意见到公开征集建议的演进,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发展;从单一规划到多规合一的探索,体现了规划体系的完善。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这些成熟经验全面梳理、系统提炼,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让零散的实践智慧转化为系统的制度安排。 其二,将柔性做法刚性化。 过去,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虽有成熟做法可循,但多为政策文件、工作惯例,缺乏法律强制力。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这些柔性做法转化为刚性程序:公众参与成为法定要求,专家论证成为必经环节,人大审查成为刚性程序,中期评估成为法定责任,规划调整有了法定门槛,财政资金有了“优先投向”的法律保障。 柔性经验有了刚性约束,政策权威升华为法律权威。 其三,将中国经验定型化。 五年规划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 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体系化的法律语言,将七十余年的实践探索转化为完整的制度逻辑: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连续性,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科学性,坚持人大法定程序保证权威性。 中国经验因此有了可讲述、可传承的法律表达,为世界贡献了规划治理的中国方案。 七十余年的实践探索,为国家发展规划法的产生提供了丰厚土壤;而这部法律的出台,又为未来五年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经验到法定,不是对过去的否定,而是对历史的升华——它以法治的形式,将七十余年的实践智慧与当前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凝结为面向未来的制度力量。 正是这种力量,将文明发展的长远目标锚定在接续实施的五年规划之中,通过年度间的动态平衡层层推进。 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制度演进的独特逻辑: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总结,在总结中升华,在升华中定型,以法治之力锚定未来航向。 (作者为上海高校智库·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云帆